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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三个办法”出台

——三个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滨州日报  2011-12-16 09:30

日前,市政府公布了《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滨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三个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制度、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

《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而制定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管理、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等。

《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是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而制定的,办法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及方式、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核准、监督管理等作了详尽规定。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35周岁以上)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50平方米,四人(含)以上家庭60平方米。办法强化了动态管理机制,规定保障租金和面积标准,将随着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市场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加以调整。

《滨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滨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申请审核、配租、租后管理和监督管理作了详尽规定。办法规定,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谁管理”原则;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比例分类确定。

三个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申报条件中家庭年人均收入占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由过去的“60%”上升到“80%”,这一举措拓宽了保障范围,将有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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